关于开展第二批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3-11-16 16:42:12 作者:佚名 来源: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陕市监发〔2023〕519号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开展第二批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
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管局,省质量技术评审中心,各检验检测机构:
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虚假认证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市监认证函〔2023〕329号),监督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和检验检测活动,提升相关检验检测机构主体责任意识,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促进检验检测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省局工作安排,省局决定在全省组织开展第二批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抽查对象和比例
本次监督抽查的对象为全省获得省级CMA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抽查比例原则上为5%,其中:食品、建材、珠宝玉石等重点领域加大抽查比例,分别为10%、10%、20%;省局第一批“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及专项抽查已覆盖的能源、环境监测、机动车领域不列入此次抽查范围。往年监督抽查存在问题的、涉投诉举报、不参加省级能力验证或能力验证结果不满意、未按时完成统计直报的机构列为重点抽查对象。
二、抽查依据及重点工作任务
(一)监督抽查主要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39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163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等。
(二)重点工作任务。重点检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持续保持,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完善;是否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检验检测结果是否与原始数据不一致,且无法溯源;是否漏检关键项目、干扰检测过程或者改动关键项目的检测方法,造成检验检测数据或者结果错误;是否替换、调换应当被检验检测的对象。严厉打击未经检验检测出具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篡改编造伪造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抽查工作实施安排
(一)机构自查自纠。为推动检验检测机构落实主体责任意识,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2023年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自查表》(详见附件)进行自查并如实填写自查表留档备查,现场检查时检查组将对机构自查情况进行核查。
(二)开展现场检查。10月26日前完成参与监督抽查人员培训,检查员分组,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对象,全面开展机构现场检查。本次监督抽查采取“飞行检查”方式,由各检查组提前24小时告知被检查机构,被检查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脱或逃避现场检查。本次监督抽查通过陕西省检验检测监管综合平台进行,各检查组监督抽查结果通过平台报各市(区)市场监管局及省质量技术评审中心;监督抽查中发现问题的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工作由所在地市级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完成;省局将对现场检查工作进行随机抽查。
(三)及时公示抽查结果。11月30日前全面完成机构现场检查工作,发现检验检测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各市(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对不属于市场监管职能的及时填写案件线索移交单移送相关职能部门,涉嫌犯罪的,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各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对本辖区监督抽查开展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查漏补缺,形成总结报告报省局认证监管处。同时,要加强检验检测机构信用监管,严格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依法公示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处罚信息。
四、工作分工
本次监督抽查工作由省市场监管局统一组织,省质量技术评审中心负责抽取监督抽查对象及选派专家(专家劳务费差旅费暂由省局承担);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选派监管人员组织开展辖区内机构现场检查工作,并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置,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参与现场检查并做好配合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保障。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是省局考核各市(区)质量工作的重点项目,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监督抽查工作,强化组织保障,严格按照工作要求,主动发现线索,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印发通报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二)落实主体责任。各相关检验检测机构要增强主体责任意识,扎实开展自查,深入排查风险隐患,系统做好风险分析,并采取针对性措施有效预防、规避和降低风险,积极营造诚信守法、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三)严守工作纪律。监督抽查工作应秉持公正、客观、严肃的工作纪律,遵守保密要求,严格依法实施。现场检查应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得由被检查机构承担任何费用,不得收取检验检测机构给予的劳务费、礼金、有价证券或礼品等,不得参加检验检测机构组织的任何形式的参观或宴请等。
省局联系人:俞海源,电话:029-86138596;
省质量技术评审中心联系人:马雯瑶,电话:029-82289802。
附件:2023年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自查表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20日
<原文链接:http://snamr.shaanxi.gov.cn/info/1467/2683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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