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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气液双相液化石油气瓶强制报废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3-09 02:34:38 作者:佚名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地、州、市市场监管局,各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检验机构:

  《液化石油气钢瓶》(GB 5842-2023,以下简称“新标准”)已于2023年12月1日正式实施,为国家强制性标准,代替《液化石油气钢瓶》(GB/T 5842-2022,以下简称“旧标准”)。新标准中将YSP118/液/49.5型单一液相瓶替代了旧标准中YSP118-Ⅱ型号气液双相瓶(以下简称“气液双相瓶”),气液双相瓶已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属于淘汰特种设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和《自治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对全区已有的气液双相瓶进行强制报废和注销,现将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各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要加强新标准的学习贯彻,全面开展气液双相瓶清理清查,建立清单明细,召回所有气液双相瓶,将气液双相瓶交由液化石油气瓶检验机构进行强制报废,及时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气瓶报废情况,并做好自有产权气瓶使用登记变更。

  二、各液化石油气瓶检验机构要采取压扁或将瓶体解体等不可修复方式对气液双相瓶进行破坏处理,对破坏处理的气瓶要逐只进行记录,向气瓶产权单位提供报废证明。

  三、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气瓶充装单位和检验机构的监管,及时将气液双相瓶予以注销,严厉查处充装单位不主动报废,检验机构不采取破坏性处理,以及翻新气瓶等违法违规行为,督促相关单位于2024年6月底前完成气液双相瓶强制报废工作。各地(州、市)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7月15日前将工作开展情况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局。

  联系人:陈飞彪       

  联系电话:0991-2817239

  邮  箱:chenfeibiao@xjaic.gov.cn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日


原文链接:http://scjgj.xinjiang.gov.cn/xjaic/tzgg/202403/4eb61481c6844d5cb691961b0bf7151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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